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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旅游综合立法调研书面反馈材料的通知
来源:滁州市旅游局 发布时间:2008-06-04 16:06:52 作者: 选择字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主要旅游区、饭店、旅行社:

按照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相关文件要求,在全市开展旅游综合立法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随着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日益显现,行业普遍呼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国家旅游局将旅游综合立法工作列为今年重点工作之一。

二、调研提纲

1、在旅游行政管理过程中,你们认为目前存在着哪些具体、突出的问题困扰、影响甚至阻碍着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请分析一下,上述影响或阻碍旅游业发展的各种问题,有哪些是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才能得到解决?理由是什么?有哪些问题通过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即可以得到解决?

3、请分析一下,上述影响或阻碍旅游业发展的各种问题,哪些是属于现行旅游法规应作但没有作出规定,或有规定但不准确、到位?哪些是属于法律空白造成的无法可依?

4、面对当前旅游资源覆盖面极广,自然和人文资源的管理职能分属不同行政部门,且其大多已有法可依的现状,在旅游部门职能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旅游综合立法需要怎样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作出合理、可行的规定,或应当从哪个点切入,能够避免与其他部门现行法律法规重复?

5、我省出台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等方面内容都有所涉及,实施的效果如何?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在工作中的协调机制运转情况如何?

6、在旅游综合立法中,是否有必要将涉及六要素的数十个行业(包括民航、铁路等等)都纳入立法调整对象,理由是什么?如果无须全部,应将哪些行业纳入?理由是什么?对所纳入的行业需要在什么方面作出规定?

7、在今年被全国人大确认并列入的旅游三项提案都提出了旅游企业在经营中与旅游者发生纠纷后责任不清的问题,导致对旅游企业权益保护不足,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这种提法是否有道理?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上述“旅游企业”除旅行社外,还包括哪些企业?

8、法院在处理旅游企业与旅游者纠纷案件方面,一般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考虑到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力求权利与义务对等。旅游企业提出法律层面权益保障不足,其理由和原因是什么?

9、请提出对旅游综合立法重点、框架和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10、其他方面的建议。

 

三、要求:请各单位围绕调研提纲,结合平时在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在工作中的思考,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书面反馈材料,于200867报送市旅游局开发科。

联系人:郑  

联系电话:3045155     3034718(传真)

电子邮箱:ahczlyj@126.com

 

特此通知。

 

 

滁州市旅游局

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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