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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滁州市旅游局 发布时间:2007-05-09 02:05:14 作者: 选择字号:
滁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省旅游局有关指示,按照市政府《关于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安排意见》要求,结合我市旅游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一)宣传教育,安全警醒原则;
(二)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原则;
(三)就近处置,减少危害原则;
(四)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原则;
(五)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原则;
(六)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原则;
(七)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第二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滁州市旅游管理部门(滁州市旅游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滁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实施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挥、协调和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核实、报告、传递、汇总、通报相关应急处置信息,执行和实施上级决策,办理相关日常工作。
(二) 滁州市辖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旅游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设立相应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其职责为:结合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实施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核实、传递、报告相关应急处置信息,执行和实施上级决策,办理相关日常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公共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旅游交通、住宿、游览、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经营、活动场所发生的下列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件。
(一)自然灾害事件。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爆发、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海啸、雪崩、冰雹、洪水、龙卷风及其他恶劣气象等自然灾害导致游客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事故灾难事件。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食物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事件。
(四)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拥堵、聚众殴乱、火灾、建筑物坍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
(五)严重社会治安事件。包括:围殴、抢劫、偷盗等社会治安问题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六)设施设备安全事件。包括:机械、压力容器、燃气、电(动)力等设施设备故障和安全问题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七)其他突发性严重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三个等级。
(一)一般事件是指一次造成10名(含)以下人员轻伤,或5名(含)以下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较大事件是指一次造成10—20名(含)人员轻伤,或5-10名(含)人员重伤,或5名(含)以下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100万(含)元的事件;
(三)重大事件是指一次造成20名以上人员轻伤,或10名以上人员重伤,或5名以上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性质严重、影响重大和恶劣的事件。
第五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场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活动组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处理。
(一)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医疗救护、交通、保险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紧急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救护。旅游等各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本部门(行业)应急救援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保护事件现场,记录事件情况,并及时将事件情况逐级报告给当地旅游等相关部门直至当地政府。
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件责任方,应立即上报通知事件责任方主管部门,或及时报由本单位主管部门通知转报给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根据事件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成立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保证事件处理工作的统一性和质效性。
(四)在相关调查处理部门未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最大限度地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如因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必须移动伤亡人员或物证时,应尽可能采取拍照等有效措施对现场情况作出标识和记录,尽量保护事件现场的客观完整。
(五)突发事件有伤亡情况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有关部门,通知相关单位及伤亡人员家属,并在当地卫生医疗等部门的配合下,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抢救治疗。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和事件现场,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和做好伤亡人员的救护治疗和各类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原则上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和事件相关各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必要时可成立事件处理工作相关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同处理,共同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第七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如有伤亡情况的,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准确核查伤亡人员的所在单位、所在活动组织、国籍、姓名、性别、年龄和身份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以及在相关人身保险等情况,并认真进行登记。对死亡人员应注意保护好其遗体(遗骸),对其私人行李及各类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认真登记。
第八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如有境外人员伤亡的,事件处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其国籍、身份等详细情况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家有关国际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外事和国家相关机构做好救援和处理工作。
境外伤亡人员中有境外游客的,在对其身份等情况核实确认后,有关旅游接待单位或旅游活动组织单位在积极做好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境外旅游活动组织单位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配合处理,并向伤亡者家属致发慰问函电。
第九条 报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件发生的规模、程度等初步情况;
(三)事件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护照号码等身份情况;
(四)事件发生场所单位、活动组织单位、活动接待单位、相关责任方(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情况;
(五)事件现场的处理情况;
(六)对事件原因方面的初步判断或认定情况;
(七)事件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书面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原因及经过;
(二)事件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三)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四)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五) 事件的遗留问题及其它;
(六)事件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附件:
1、滁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常用联系电话。


滁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常用联系电话(区号:0550)

一、火警:119
二、交通事件处理:122
三、治安报警:110
四、医疗急救:120
五、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95518
六、中国人保人寿保险公司:95519
七、供电抢修维护:95598
八、煤气抢修维护:3055026
九、自来水抢修维护:3064110
十、市长公开电话:12345
十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3011975
十二、滁州市旅游局:3021964、3046266 传真:3036369
十三、琅琊山风景区管理处:3513478、3514730、3512999
十四、市辖各县(市、区)旅游局:
凤阳县旅游局:6721015 天长市旅游局:7025257
全椒县旅游局:5012402 来安县旅游局:5612372
明光市旅游局:8154445 定远县外事办:4021805
南谯区旅游局:3111742 琅琊区旅游局:3022338



原作者: 滁州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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