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各旅游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市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安委会滁安办[2008]6号《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全市旅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旅游部门、各类旅游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业第一生命线”的意识,各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领导本单位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抓好演练,要经常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整治,并明确时间和责任,坚决治理到位,短期不能整改完成的,该关闭的要及时关闭,该停业的要坚决停业,同时要将隐患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隐瞒或虚报。
各地旅游部门要与消防、卫生、质检等相关专业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切实加强对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跟踪监管和排查治理,确保旅游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二、建档跟踪,及时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各地旅游部门、各类旅游企业单位要对排查出的各类旅游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旅游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隐患信息库,实行隐患事项的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跟踪监管。从今年起,各类旅游安全隐患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即:每月底前,各旅游企业要将隐患事项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所属地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如当月无隐患事项,也要实行零上报)。
各县(市、区)旅游企业的每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由各县(市、区)旅游局每月底集中上报至市旅游局,市直各旅游企业的每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由本企业直接上报至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管理科)联系电话:3046266,传真:3022752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