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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公司化改造后名称管理的通知
来源:滁州市旅游局 发布时间:2007-05-09 02:05:13 作者: 选择字号:

关于旅行社公司化改造后名称管理的通知

1994920 旅管理发[1994]303号)

 

  今年以来,经各地体制改革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旅行社企业正在进行公司化改造。为了规范改制后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外旅行社命名惯例,经国家旅游局领导批准,现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旅行社团改制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体制改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更改名称报告和企业改制后的章程。
  二、改制后旅行社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名称;4.企业组织形式。例如:
  1.北京市(地名)XX(字号)旅行社(行业名称)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形式)

  2.上海XX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三、除上述经体制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外,其他旅行社企业仍实行我局下发的名称规范。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原作者: 滁州旅游局
来 源: 滁州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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