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12月5日,《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该《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中规定,在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有以下2个情形之一时,申请人会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公民。其中一个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遇到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情形。另一个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时,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情形。
另外,《办法》显示,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及经常转移支出后的转移净收入等四大类。
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2套以上的城镇房产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用于经营用途的房产,且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均经营收益超过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足以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等4类。
据了解,除《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外,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报表、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收入支出状况及相关材料、资产状况及相关材料。
南方日报记者 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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