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超2400万?罗永浩质押合同案一审判了,须承担赔偿责任

中新经纬手机客户端5月21日电我国裁判文书网表明,前不久,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与老罗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布。民事判决老罗对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的债务担负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以老罗拥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估值为限等。此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广东深圳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判决表明,原告为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被告为老罗,…

  中新经纬手机客户端5月21日电 我国裁判文书网表明,前不久,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与老罗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布。民事判决老罗对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的债务担负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以老罗拥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估值为限等。

  此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广东深圳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判决表明,原告为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被告为老罗,系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原告与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营销等业务流程存有商业合作关联。

  民事裁定书表明,因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执行《债务处理协议书》承诺內容,原告诉至北京市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诉请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发布广告服务项目18452047.68元及合同违约金。

  原告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诉请:1、诉请被告对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的所有适应债务本钱18452047.68元及以以上本钱为数量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具体偿还之时止依照日息0.5‰规范测算的合同违约金担负毁约承担责任(截至2020年10月19日合同违约金为5705253.两元,以上额度累计为24157300.88元);2、诉请被告担负此案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完成债务所开支的所有花费。

来源于:我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表明,2019年1月31日应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规定,原告与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债务处理协议书》,与此同时与被告签定了《确认函》,《债务处理协议书》中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定其共欠原告各类协作债务总共18452047.68元,协议书协商一致被告以其拥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的股份,以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那时候个股的投资性房地产(上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公司估值,即32.9429亿)为测算数量,为原告给予与剩下债务使用价值相同的股份抵押担保,即总共177378股,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进行以上质押股权的备案程序流程,不然债务人仍有权利根据起诉追讨剩下债务。如债务人期满未依据本协议书还款剩下债务,债务人有权利履行担保物权。同一天,被告再行签定《确认函》确定其在本协议书项下之责任。

  可是截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仍未如期进行以上质押股权的备案程序流程,且未还款结束剩下债务。北京市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做出了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以上债务给予确定。

  原告觉得,被告老罗理应对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的所有适应债务担负毁约承担责任。

  被告复庭论文答辩称:尽管己方签署了《确认函》,但《确认函》事实上等同于一份对剩下债务给予质押股权的意向协议书,己方从没与原告签署一切质押股权合同书,也未办股份质押登记,质押股权不创立;彼此中间不会有质押合同关联,更不会有毁约承担责任,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原告的所有诉请。

  经案件审理查清,2019年1月31日,原告(债务人)与第三人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签署《债务处理协议书》,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债务处理协议书》中确定其欠原告各类协作债务总共18552047.67元,协商一致老罗(此案被告)以其拥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的股份,以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个股的投资性房地产(上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公司估值,即32.9429亿)为测算数量,为原告给予与剩下债务使用价值相同的股份抵押担保,即总共177378股。债务人应当2019年6月30日前进行以上质押股权的备案程序流程,不然债务人仍有权利根据起诉追讨剩下债务。如债务人期满未依据本协议书还款剩下债务,债务人有权利履行担保物权。老罗再行签定《确认函》确定其在本协议书项下之责任。

  同一天,被告老罗向原告出示一份《确认函》,內容以下:其悉知并愿意其在《债务处理协议书》中常应担负的责任,就是以其拥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的股份,以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个股的投资性房地产(上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公司估值,即32.9429亿)为测算数量,为原告给予与剩下债务使用价值相同的股份抵押担保。如债务人期满未还款剩下债务,债务人有权利履行担保物权。

  因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执行《债务处理协议书》承诺內容,原告诉至北京市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诉请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发布广告服务项目18452047.68元及合同违约金。

  2020年5月20日,北京市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一、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定起效后十日内付款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发布广告附加费18452047.68元;二、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定起效后十日内付款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以18452047.68元为数量,自2019年2月2日起至账款偿还之时止,依照日息0.5‰的规范测算);三、驳回申诉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的别的诉请。以上裁定已于2020年6月19日产生法律认可。

  2020年11月4日,原告诉至我院。

  人民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要求:“被告方中间签订相关开设、变动、出让和解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是合同书另有承诺外,自合同成立时起效;未办物权法备案的,不危害合同效力。”

  此案中,被告向原告出示《确认函》,确定如债务人即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期满未还款剩下债务,债务人有权利履行担保物权,原告表明接纳,故应视作被告与原告中间签署了担保物权开设合同书。案涉担保物权尽管因未办质押登记而未开设,但案涉《确认函》是原被告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內容合理合法,应是合理,原告与被告中间创立了股份担保物权合同书关联。质押合同创立后,被告应按合同书承诺执行自身的责任。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向原告出示《确认函》后,应依照承诺限期和有关法律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申办质押担保变更登记,其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造成 原告最后没法就案涉股份的交换价值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对于此事组成毁约,应担负相对应的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担负赔付范畴应以债务人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常应担负的债务为前提条件,在其拥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估值金额内(该股票估值以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那时候个股的投资性房地产即32.9429亿人民币为测算数量)担负承担责任。因原告对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早已有起效的(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给予确定,而此案已评定被告解决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常负债务担负承担责任,所以执行限期等应按(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明确,此案裁定主文不会再给予确定,都不应再度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有关延迟执行罚则的要求。原告复庭舍弃律师代理费认为,系其对起诉支配权的随意处罚,不违背法律法规,我院给予准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被告老罗对由(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北京锤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北京腾信自主创新互联网营销技术性股权有限公司的债务担负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以被告老罗拥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估值为限(该股票估值以锤子科技(北京)股权有限公司那时候个股的投资性房地产即32.9429亿人民币为测算数量)]。除此之外,此案诉讼费用81293.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压力。(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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