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根据市委办[2008]5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市直机关(单位)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制定我局机关《岗位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岗位责任制
为提高我局管理效能,增强服务的整体性,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我局的基本职能和运行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的总体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全市旅游业,编制发展旅游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研究和推进旅游业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落实旅游业经营自主权,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
3、 促进全市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协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管理和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 、负责对经营旅游业务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办理各类旅行社公司的申报业务,组织旅游饭店的星级初评和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旅游交通、景区秩序、旅游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5 、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负责执行旅游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参与制订和协调有关旅游行业财政、外汇、价格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审查旅游设施的建设项目,负责全市旅游统计、信息、财务工作。
6、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业务培训,组织旅游业人员技术等级和导游人员岗位培训的考核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7、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科、室主要职能
办公室职能: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工作;负责机关接待、车辆管理和行政后勤事务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年度计划;管理旅游事业费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制订全市加快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市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和机关政工、工会等工作;承办招商引资工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察室职能:负责局机关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及岗位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工作;负责市长热线工作,受理旅游投诉;承担政协提案、人大建议的答复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管理科职能:负责景点、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的行业管理,负责星级饭店的初评工作;负责“三个”黄金周业务工作;管理旅游市场;协调旅游安全工作;参与拟订旅游法规,指导行业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承担有关旅游创建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开发科职能:制定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项目的审查、申报及检查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旅游市场的开发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行业宣传促销工作。指导旅行社开发旅游客源市场;负责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和旅游购物商店审批;负责招商引资和承担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服务承诺制
(一)为进一步优化我局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提高效能,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形象,形成良好的旅游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提高绩效的有效机制。
(三)落实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服务对象考虑,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优质高效。
(四)明确服务内容,要向公众明确我局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帮助公众了解我局的职能分工。
(五)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理时限,公开办理事项,尤其是公众关心的事项,如酒店评星、旅行社审批、项目资金申报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坚持廉洁从政,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礼品礼金。
(七)建立健全投诉、监察与责任承诺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三、首问负责制
(一)为切实转变职能,强化行政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
(四)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五)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本单位其它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科(室)一同解决。
(七)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
(八)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九)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遵循便民的原则,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申请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审批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统一印制成服务一次性告知单,以方便群众办事。
(三)对申请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提供的手续或资料。
(四)申请事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或不予以受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五)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六)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五、AB岗工作制
(一)为提高我局工作人员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杜绝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互相推诿的现象,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AB岗工作制是为了解决我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岗位第一责任承办人缺位、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它情况短期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问题,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而制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三)局长(党组书记)不在位时,要指定副职代行其职责,并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四)B岗责任人要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五)科、室只有一名人员时,该人员不在位时,由分管领导代行承办事项。
(六)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六、限时办结制
(一)为提高局机关工作效率,强化机关效能,按照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三)执行限时办结制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全局工作人员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或非行政审批事项;
2、市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局党组、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
5、局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6、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7、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六)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七)对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遇有特殊情况,承办人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有关领导同意。
(八)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九)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依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七、超时默认制
(一)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机关效能,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确保我市旅游行政审批高效、便捷、廉洁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超时默认制是机关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许可的制度。
(三)机关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四)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或批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请求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能超过法定时限。受理科室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在原承诺时限到期前一天通知申请人。
(六)承诺时限到期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机关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决定,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超时科室承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各科室应积极主动地做好上报审批的相关服务工作。
八、缺席默认制
(一)为完善审批程序,开展好项目的联审、会签和勘验等工作,充分发挥审批“绿色通道”,制定本制度。
(二)缺席默认制是指在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对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单位,牵头单位视缺席单位默认议定事项,进而启动既定审批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的制度。
(三)启动缺席默认制后,缺席单位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
(四)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的项目,若牵头单位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尚未发放,由缺席单位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牵头单位应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若牵头单位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撤销或收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缺席单位承担。
(五)本单位杜绝无故不参与牵头单位组织的联审、会签等事项,否则对造成缺席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九、否定报备制
(一)为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旅游管理工作中的法规意识,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各项业务中,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所诉求的事项、申请的材料或根据现场监督审查的情况,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及请示报告的制度。
(三)经办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实,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无否定权的,应及时请示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五)经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填报《不予受理签批表》或《不予批准报批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电话、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否定理由及依据、送达不予许可时间、审核责任人、领导意见等。
(六)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涉企检查报备制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多头检查,制定本制度。
(二)涉企检查报备制是指行政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在检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的制度。
(三)各科、室对涉企检查要进行整合,完善便民的旅游管理服务体系,避免多头检查。
(四)凡在我局职权范围内的涉企检查,必须就检查的内容、依据、对象、人员、时间等事项,应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规需要调查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执法检查、调查时,必须坚持公开、文明、规范的原则,检查人员要出具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批准文书,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本通知自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实行。
滁州市旅游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